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20浏览次数:4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英文名为"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 Law"。经国务院批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由原隶属财政部的中南财经大学和原隶属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学校现有两个校区,首义校区位于历史悠久的黄鹤楼下,南湖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南湖湖畔。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的国际代码为:10520。
  第四条 学校是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理学、工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承担政策落实、年度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咨询、远程网上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等招生工作以及对外联络、内部协调、日常管理和情况汇报等招生相关事宜。
  第九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条 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法学第二学士学位考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文化课考试。考试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学校根据考生成绩,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自主选拔录取考生、高水平运动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考核。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治安学、侦查学和边防管理3个专业在本科提前批录取(以下简称"提前录取专业");其他专业(以下简称"非提前录取专业")均为本科第一批。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其中报考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还必须符合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提前录取专业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
  (一)招生计划小于200人(含200人)的省(市、自治区)为计划数的120%;
  (二)招生计划200-500人的省(市、自治区)为计划数的110%;
  (三)招生计划大于500人(含500人)的省(市、自治区)为计划数的105% ;
  (四)提前录取专业一律为计划数的120%。
  第十八条 学校对非提前录取专业男女生比例原则上不予限制,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提前录取专业的女生比例不超过计划数的15%。
  第十九条 学校对报考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不进行体能测试,不进行面试。报考条件按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提前录取专业实行按志愿先后、按高考成绩高低的办法录取。无院校志愿的考生(含服从调剂院校志愿),学校一律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英语和日语专业只招收应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考生,若省级招办将其档案与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同时投放我校,录取时实行院校分数级差的办法;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学校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且不设立院校分数级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并在安排专业时以考生加分后的投档成绩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照其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各专业。录取时设立专业分数级差,具体为:第一与第二专业志愿的级差为3分;第二与第三及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
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根据“以生源质量为主,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预留少量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经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将及时在网上公布录取结果。查询网址:www.znufe.edu.cn或www.znuel.net.cn;bkzs.znufe.edu.cn。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各种杂费。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学费缓交或减免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1号
        邮政编码:430073
        联系电话:027-88387338
        联 系 人: 周老师 韩老师
        电子信箱: zsb@znufe.edu.cn
         网 址: www.znufe.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00七年三月